破產清算股東債權如何解決
一、破產清算股東債權如何解決 經營所需資金又顯然超過提供的資金,在對外不能實現的情形下,股東就通過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甚至股東明知公司經營所需資金較大,本來股東應提供更多的股權投資,但股東故意規(guī)避股權投資,而是向公司提供貸款進行債權投資。這種情況下,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產時,股東將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參與公司財產分配,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其它債權人利益。實際上,股東通過將原《》所要求的股權投資在新《》下轉化為了債權投資,從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責任保護,進而將有限責任的風險完全外部化。 二、破產清算費用與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 成立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清算組應當由、有關機關及專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破產后,破產企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zhí)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原公司登記。 三、債權申報的規(guī)定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供如下證據: (1)債權證明。即證明債權的真實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借據、法院判決等。 (2)身份證明。債權人自己申報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 (3)擔保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訴訟的,應予駁回。其起訴不具有債權申報的效力。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破產清算股東債權如何解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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