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負責人的作用是什么
清算組負責人的作用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進行清算時,清算組的負責人負責清算組的清算工作,調配各種資源確保清算工作的實施,前負責清算工作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組的成立及組成 1、什么情況下成立清算組 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知識并取得執資格的人員。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 清算組負責人的作用是什么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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