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要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強制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是對中小股東的最后一個救濟措施,通過解散公司,可以徹底催跨控制股東和公司高管剝削和壓迫中小股東的“吸血管”,從根本上消滅控制股東和公司高管通過關聯交易、高薪回報、過度的奢華的物質基礎。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負面作用也是非常明顯,因此,股東強制解散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股東強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該困難應當理解為公司治理中的嚴重困難,而不僅不僅理解為公司財務困難。常見的重要情況為:(1)股東會失靈;(2)董事會失靈;(3)經營層失靈。 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4、股東人數要求: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在法院采用強制解散公司之前,應當組織股東、經營者、高管盡量協商找到解決嚴重困難的途徑。只有股東無法通過查賬、轉股、退股等方式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解決重大困難時,才能要求強制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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