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破產后還能經營嗎?
許多企在經營不下去時都會申請破產,那么當 企破產后還能經營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企破產后還能經營嗎 企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 如果破產企對外非以清算組的名義簽訂合同,且合同與清算工作無關,該合同無效。 企破產宣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應該宣告其破產。破產宣告應公進行。由債權人提出申請破產的,破產宣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到庭。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制作破產宣告裁定書,其內容包括破產人的基本情況,破產原因,宣告破產的法律依據;破產宣告應進行的其他事項;破產宣告日期。 為了使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破產的有關情況,《規定》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債務人虧損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破產宣告時間、破產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的保護、債權人重新登記等內容。 《規定》第38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宣告企破產的裁定,債權人、債務人有異議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在企《破產法》中關于破產債務人、債權人對人民法院宣告企破產的裁定有異議時能否申訴的問題沒有明文規定,這顯然是一個疏忽和缺憾,必然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破產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的裁定有異議時,要申訴與法無據,人民法院對申訴受理與不受理也與法無據的尷尬局面。而《規定》第38條就解決了這一問題。 以上就是企破產后還能經營嗎的相關內容,下面我們再來看看企破產程序是怎樣吧。 企破產程序是怎樣 1、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程序的進入取決于破產程序的始,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由其債權人或債務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破產,企由此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進入破產執行程序: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2、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4、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后有《企破產法》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2、成立清算組 企破產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由法院從破產企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稅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組織,銀行可派人參與。其主要職責是清理破產企的財產、處理破產企的善后事宜,代表破產企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接管破產企 清算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成,立即接管破產企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4、處理善后事宜 清算組依法接管破產企后,對破產企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于他人的財產,追收破產企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之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 5、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的財產、處理完善后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后,在確定破產企的財產的基礎上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6、清償債務 清算組編制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組根據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者實物償還破產企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果有剩余財產,在企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7、報告清算工作 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后,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 8、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的債務后,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9、追究破產責任 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10、辦理注銷登記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清算組應當向原破產企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11、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并按原清算組擬定并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以上就是關于 企破產后還能經營嗎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