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規定體現在哪些法律中
股權質押的規定體現在哪些法律中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二條 以持有的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的股權除外。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股權質押的規定體現在哪些法律中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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