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范文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是由單獨出資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人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 出資人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 出資人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三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四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或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或罷免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職權) 華律 第十五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或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或罷免。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三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資人批準)。 出資人蓋章: 年月日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范文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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