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為: 本公司的住所: 本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本公司的: 第三條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單位或個人)共同發起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改制,通過職工參股,吸收社會股份,共同組建),公司依法成立,為獨立的企法人。 第四條本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東不少于2人,不超過50人)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凡承認并遵守本,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權者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八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力; 2.按出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3.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人進行檢舉、控告; 4.按公司規則、章程轉讓出資; 5.公司終止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九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對 公司出資并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條公司對各種股權實行規范化管理。 1.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3.公司因發展需要擴股、縮股時,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4.公司因發展需要,吸收新股東、調整股權結構,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5.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職工遇到退休、調離、下崗、辭職或被企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實現轉讓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 6.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1)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2人;(2)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7.公司建立股權流轉機制,使擴股、縮股、吸納、退出按市場經濟需要順暢運行。 8.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5.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實行擴股和縮股作出決議; 7 .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決議; 11.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股東會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在召會議的15天前應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3.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主持召臨時股東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臨時股東會議。 4.凡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2/3以上;凡股東會選舉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5.股東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須出具書面委托。 6.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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