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名稱禁限用規則
《企名稱禁限用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名稱審核行為,建立、完善企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名稱登記、核準服務,根據《公司法》《企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工商總局有關規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企名稱登記、核準有關務。企名稱審核人員依據本規則對企名稱申請是否存在有關禁限用內容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第三條企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本規則建立、完善企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名稱篩查服務。企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地區可以參照本規則,建立、完善比對、申報系統,為申請人提供自主申報、自負其責的登記服務。 第二章 禁止性規則 第四條 企名稱不得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企名稱相同。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已核準但尚未登記且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已申請尚未核準的同行企名稱相同; (二)與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同行企名稱相同; (三)與同一登記機關企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同行名稱相同; (四)與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營執照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同行企名稱相同。 第五條 企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有消極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如“支那”“黑太陽”“大地主”等。 (二)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如“九一一”“東突”“占中”等。 (三)帶有 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 福爾摩薩”等。 (四)帶有種族、民族、性別等歧視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條 企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適用于本條款規定: (一)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 (二)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汪精衛”“秦檜”等。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第七條 企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第八條 企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 第九條 企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第十條 企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第十一條企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二條 企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第十三條企應當根據其主營務,依照國家行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或者經營特點。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對企名稱中的行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企名稱中標明。不得在企名稱中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 第十四條企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名稱中標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規則 第十五條 企名稱不得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注冊、核準的同行企名稱近似,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 他非營利法人的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法人授權,且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法人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七條企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名稱,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企授權,且使用該企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企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確定的,可以不經授權。 第十八條 企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企設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外,企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字號的外商獨資企、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以上三類企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準,但在企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除外。 第二十條企名稱應當冠以企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自治縣、旗)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工商總局核準的,企名稱可以不含企所在地行政區劃: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工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工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名稱,由市企登記機關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企登記機關核準。上級企登記機關可以授權下級機關核準應當由本機關核準的企名稱。 第二十二條 企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條 企名稱的字號不得含有 “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企名稱的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名稱不得 以職、職位、學位、職稱、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企不得使用工商總局曾經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規范漢字作同行企名稱的字號,但已經取得該馳名商標持有人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企名稱中的行不得使用與主營務不一致的用語表述,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使用國民經濟行類別用語表述企所從事的行: (一)企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5個以上大類; (二)企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企登記機關登記、核準的同類別企名稱中的字號不相同。 第二十九條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工商總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企名稱的行表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地方企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定,細化禁限用內容。 第三十一條 農民專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營單位)名稱的登記、核準,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的調整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工商總局解釋。 企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企名稱登記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高效比對服務,依據《企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企登記機關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企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申請企名稱提供比對服務。企登記機關應當將比對結果以在線頁等方式呈現給申請人,供其參考、選擇。 第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企名稱登記、核準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對系統提示為企名稱相同: (一)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名稱完全相同。 (二)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名稱行政區劃、字號、行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紅光酒發展有限公司與紅光(北京)酒發展有限公司。 (三)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名稱字號、行文字相同但行政區劃或者組織形式不同。如:北京紅光酒有限公司與紅光酒有限公司;北京紅光酒有限公司與北京紅光酒廠。 第四條 申請人提交的企名稱登記、核準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對系統提示為企名稱相近: (一)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同行企名稱字號相同,行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如:萬青地產有限公司與萬青房地產有限公司、萬青置有限公司。 (二)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同行企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行表述相同或者行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如:北京牛欄山酒有限公司與北京牛蘭山酒有限公司、北京牛藍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號包含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同行企名稱字號或者被其包含,行表述相同或者行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號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同行企名稱字號部分字音相同,行表述相同或者行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術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表述或者以實、發展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分類用語表述行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同類別企名稱的字號,或者其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蘭山有限公司與北京金牛欄山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與北京荃巨得有限公司、北京宏荃聚德實有限公司。 第五條申請人通過比對系統查詢申請企名稱時,擬申請的企名稱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名稱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名稱,提示該申請不能通過;擬申請的企名稱與同一企登記機關已登記、核準的企名稱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名稱清單,提示該申請可以通過,但存在審核不予核準的可能,存在雖然核準,但在使用中可能面臨侵權糾紛,甚至以不適宜的企名稱被強制變更的風險。 第六條 地方企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要求、改革需要和技術條件等,細化比對規則,不斷提高比對智能化服務水平。 第七條 農民專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名稱和非法人分支機構(營單位)的比對,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八條 本規則由工商總局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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