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變更后如何解除法院黑名單
一、法人變更后如何解除法院黑名單 法人變更不會對公司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造成影響,所以法人變更后是不能解除法院黑名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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