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解讀:公司瑕疵決議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瑕疵決議及其法律后果 【法條】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瑕疵決議及其法律后果的規定。 一、公司瑕疵決議的分類 公司瑕疵決議分為三類:1.決議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2. 決議可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3.決議不成立。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決議不成立:⑴公司未召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⑵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⑶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⑷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⑸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瑕疵決議的訴訟主體及地位 1. 決議無效和決議不成立之訴的訴訟主體及地位。原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被告:公司;第三人: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2. 決議可撤銷之訴的訴訟主體及地位。原告:股東(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被告:公司;第三人: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特殊期限限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三、公司瑕疵決議的法律效果 1.內部效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2.外部效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筆者認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此情形可以適用關于決議無效和撤銷的法律規定。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解讀:公司瑕疵決議及其法律后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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