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知情權 法條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定。 一、股東知情權的權利主體 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知情權的權利主體是公司股東,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實質意義上的股東,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并記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上或者依法登記的人。2.形式意義上的股東,記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上或者依法登記的人,而未實際出資的名義股東。3.原股東,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但能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原股東。 二、股東知情權的具體內容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內容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會計帳簿權利。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內容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特別規定 1. 前置程序。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需要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在十五日內審查并書面答復。 2. 目的正當性。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其目的應當正當,為了防止股東借查閱之名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不正當目的”的情形有: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3. 委托查閱權。經人民法院判決股東可以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委托會計師、律師等人員輔助進行。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知情權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