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任職資格
監事任職資格 除符合以上“監事或者監事會構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責令關閉的公司、企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被吊銷營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監事任職資格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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