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出資進行驗資的規定。 通過驗資,可以核實出資人對所提供的出資是否具有合法權利,也可以為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全體股東出資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提供依據。 〖評析〗 驗資,是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對公司股東出資情況進行檢驗并出具相應證明的行為。驗資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進行,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都屬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內容應包括股東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非貨幣出資的評估作價是否公平、合理,貨幣出資是否已足額存人公司臨時賬戶,非貨幣出資是否已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手續等。 驗資結束后,驗資機構應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為申請公司注冊的必備文件。驗資證明必須客觀真實、驗資機構或驗資人員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解決的是驗資真實性以及驗資后的變相抽逃資本的問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合資公司中的以提取出資“利息”方式抽走出資,名為出資實為借款的違法合資。 以上是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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