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責是什么
一、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責是什么 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責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公司監事的主要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1次。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責是什么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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