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條司法解讀:【公司名稱】
公司法第八條司法解讀:【公司名稱】 第八條【公司名稱】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名稱的規定。 一、公司名稱即公司名字,是公司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標志。 二、公司名稱是公司從事商行為時使用的名稱,是一種不具有人身權性質的財產權,可以轉讓且與公司分離。 三、公司對其名稱享有專用權,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公司名稱的排他效力及受到侵害時具有救濟效力。 四、公司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組織形式組成。 五、公司名稱使用的文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第八條司法解讀:【公司名稱】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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