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讀:第一條【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解讀:第一條【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讀】本條主要規定了公司的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一條的規定,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出資方式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法人。 根據這一定義,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須依法設立。在我國,主要是指依公司設立,但如果特別法中有特別規定的,還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之規定。 2、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公司是法人,具有法人資格,其實質內容有兩個方面: 其一,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即股東出資一旦投入公司后,就不能再獨立支配這部分出資,而公司則對股東出資聚合而成的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 其二,公司責任獨立于股東個人責任,股東一旦完成其出資義務,就意味著其履行完畢對公司的所有財產責任,股東與公司債務無任何直接聯系。 3、公司具有集體性。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成員集合而成。這里的成員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解讀:第一條【公司法的概念】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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