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法人的法律特征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活動經費,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各級國家機關。 一、機關法人的法律特征: 1、機關法人主要從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行政機關法人的活動方式是利用國家權力對教育、文化、軍事及其他社會事務進行管理。同時,從事司法活動的法院、檢察院也屬于機關法人的范疇。 2、機關法人成立的方式為特特設立。由于機關法人的設立取決于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因此其設立無須經專門機構核準登記。 3、機關法人的經費由國家預算撥給。機關法人只進行行政管理,不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機關法人無法像企法人那樣通過經營獲得盈利,機關法人的活動經費由國家撥給。 4、機關法人不得從事商經營,不得亂集資、亂收費,同時不得濫用經費。這是對機關法人的限制性要求。 (1)機關法人不得經商,但不表示機關法人不能參與民事活動,否則就稱不上是法人了。機關法人可以法人資格與其他主體進行經濟交往,如購置辦公用品等。 (2)機關法人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和司法機關。 二、機關法人包括: 1、縣級以上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 4、縣級以上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 5、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 6、縣級以上各民主黨派機關; 7、鄉、鎮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 三、不作為機關法人的單位: 1、政府的臨時機構和組織,不單獨作為法人單位,歸入所隸屬的部門。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但現已改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如:兵器工集團公司、核工集團公司等應為企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且比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如果領取的是事單位法人證書,應為事單位法人。如:企調查隊、城市調查隊、農村調查隊等設立機關法人,能有效地解決難度大、效率低和效果不理想的問題。確立了機關主體資格,奠定了機關工作的法律基礎,增加了機關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和規范性。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機關法人的法律特征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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