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丟失的處罰
增值稅發票丟失的處罰
丟失已開具的發票:百元以下的,每份20元,累計不超過3 000元;千元以下的,每份50元,累計不超過5 000元;萬元以下的,每份100元,累計不超過1萬元。
增值稅專用發票,每份100元,累計不超過1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每份50元,累計不超過5 000元。
丟失百位發票5份以下,丟失千位發票2份以下,或同時丟失百位發票5份和千位發票2份以下的,首次違反并按稅務機關要求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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