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中“其他所得”的含義
個人所得稅中“其他所得”的含義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有十一大類: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其中,第十一類“其他所得”具體包括9項內容,政策規定如下: 第一項,銀行部門超過國家規定利率支付儲戶攬儲獎金。 第二項,中科院院士榮譽獎金。 第三項,保險公司支付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 第四項,個人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這里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項,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費返回。 第六項,提供擔保所得。 第七項,解除住房合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 第八項,個人無償受贈房屋。 第九項,隨機贈送禮品。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個人所得稅中“其他所得”的含義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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