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要繳個人所得稅有哪九類
其他所得要繳個人所得稅有哪九類 目前,我國財稅部門明確規定應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無償受贈他人房屋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三、個人提供擔保獲得的報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四、從其他單位取得的現金等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五、股民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規定,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時代扣代繳。 六、取得的保險無賠款優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取得未出險的人壽保險的利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46號)規定,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八、取得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5〕351號)規定,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該基金會在頒發獎金時代扣代繳。 九、取得銀行支付的攬儲獎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1995〕64號)規定,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其他收入目前國務院財政部門尚未確定其為“其他所得”。在沒有明文規定之前,稅務部門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其他所得要繳個人所得稅有哪九類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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