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流程
什么是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 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中國制定并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 1.對外貿企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 2.對生產企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征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采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的稅款實行計劃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同國家稅務總局分配下達給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劃退稅,當年的計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出口企的出口退稅全部實行計算機電子化管理。通過計算機申報、審核、審批,從2003年起啟用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對企申報退稅的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實現了與簽發單證的政府機關信息對審的辦法,確保了申報單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出口退稅流程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領到“出口企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申請條件 1. 必須經營出口產品務,這是企申辦出口退稅登記最基本的條件。 2. 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執照。營執照是企法人營執照的簡稱,是企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3. 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并在銀行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企單位,一般不予以辦理出口企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申請范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于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征應征稅款。 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4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于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準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準。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4.必須是出口創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4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定,特準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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