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清算時財產如何分配
一、合伙企清算時財產如何分配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合伙企進行清算時,財產不足的,普通合伙人負責清償,有剩余的,依據出資比例返還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存續,但不得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一條 合伙企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伙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伙財產清算有哪些流程 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存續,但不得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合伙企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注銷登記。 三、合伙企的清算 一、合伙企的清算程序 (一)確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現之15日內指定一個或幾個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現之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的職責: 1、清理合伙企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解散事由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收到通知后,申報債權;清算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確認; (三)財產清償 合伙企財產清償的順序: 1、清算費用; 2、合伙企至公告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其他債務。 (四)分配剩余財產 剩余財產的分配原則: 1、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分配; 2、合伙協議未約定的,合伙人協商確定; 3、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五)注銷登記 (六)其他事項 1、合伙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2、合伙企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企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伙企的清算方式 按清算的方式,清算可分為一次總付清算和分次清算。按清算的法律形式,清算可分為自愿清算和破產清算;后者為合伙企在資不抵債情況下,由法律強制執行的清算。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合伙企清算時財產如何分配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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