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誰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誰負責 1、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后,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破產財產承擔,按一定的優先順序清償債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誰負責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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