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員工補償如何算
一、公司破產清算員工補償如何算 職工的安置費不同于職工因與企解除勞動關系而得到的補償金,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得到的補償金依據的是勞動法的直接規定,適用于所有的企;而企的職工安置費根據的是國務院有關國有企破產兼并等的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個別地方政府的規章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且其僅適用于國有企破產改制中的職工。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根據《關于審理企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該補償金請求權可以參照《破產法》的規定作為第一順序清償的破產債權參與企的破產分配,而職工安置費則不適用該規定。最后最大的區別在于,職工的補償金是由企負擔的,屬于勞動法上的法定責任,對應的是職工的補償金請求權;而職工的安置費雖然一部分體現為企負擔,但根本上屬于政府就破產企職工就安置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職工只有在自愿選擇一次性發放安置費的時候才存在安置費請求權。 二、公司破產后果有哪些 破產宣告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破產: 1、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2、企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三、破產宣告對破產企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企法人受破產宣告并不當然免除該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破產法一般均規定,破產宣告的效力有條件地及于破產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負責人的財產,從而使他們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條規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財產的過失造成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對公司的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新《企破產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也加以明確:企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破產清算員工補償如何算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