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執照對法人影響有哪些
一、吊銷執照對法人影響有哪些 營執照吊銷象征著該主體喪失了經營資格。會強制進行清算和注銷手續。 所以,營執照吊銷后,主體注銷。 對于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同時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管。 擔任被吊銷營執照企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營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滿3年的。 所以,該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規定上,可能不得擔任其他企的董事、監事、高管,當然也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吊銷營執照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司法審判實踐活動和有關公司法律,有關吊銷營執照的法律效力探討如下: (一)訴訟主體問題。 企法人被吊銷營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注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范圍內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另外,凡被吊銷營執照的企法人自行組織清算,債權人可以企清算組為被告起訴;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被吊銷營執照的企法人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辦單位為共同被告起訴;凡被吊銷營執照的企法人能組織而不組織清算的,或者因企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原告)可單獨以該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辦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企法人被吊銷營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注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執照的企法人自行籌集注冊資金,掛靠于上級主管部門或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相符,籌集的注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并具備企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辦單位則作為企清算人參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辦企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設立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注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三)清算責任問題。 1、清算主體。按照《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辦單位;聯營企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清算責任。即在企終止后,由清算主體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以及《企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債權債務的法律責任。當清算主體在企被吊銷營執照后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企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法人被吊銷企法人營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法人營執照,屬于法定解散范疇,應當予以解散,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吊銷執照對法人影響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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