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完成后清算組解散嗎
一、公司清算完成后清算組解散嗎 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清算組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破產企清算組的職責或功能具有特殊性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1、接管破產企。向破產企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監管組的,由企監管組和企原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2、清理破產企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3、回收破產企的財產,向破產企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托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6、 依法提出并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代表破產企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9、辦理企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可見,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其對外代表機關(一般為法定代表人)和內部執行機關(一般為董事會、總經理和各務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繼續履行企正常管理職責,其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責由清算組接管后代為履行。 一般破產清算組的解散都是在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公告終止之后。而作為破產清算組也有自己的職責,包括接管破產企、清理破產企的財產、管理和處分破產財產、提交清算報告、代表破產企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辦理企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而破產清算組的成立一般是自法院宣告企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 公司清算完成后清算組解散嗎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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