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算所得
什么是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納稅人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所得稅。 清算所得的課稅計算 清算所得課稅,在我國內資企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和外國企所得稅法均作了規定。 其計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企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企施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 企的清算所得=企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累計未分配利潤-企稅后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企法定財產估價增值-企的資本公積金-企的盈余公積金+企接受損贈的財產價值-企的注冊資本金 清算所得稅額=企的清算所得×企清算當年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 企在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清算所得稅。 企清算中的納稅籌劃 (一)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的稅務籌劃 資本公積金中,除企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外,其他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清算時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課稅。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后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可以較原來多提折舊,抵減更多的所得稅,從而減輕稅負。 (二)改變企解散日期會影響企清算期間其應稅所得的數額 例如,某公司董事會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東會提交解散申請書,股東會5月25日通過,并作出決議,5月31日解散,6月1日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始清算后發現,年初1月~5月底止公司預計可盈利8萬元(適用稅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東會再次通過決議把解散日期改為6月15日,于6月16日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發生費用14萬元。按照規定,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即這14萬元費用本屬于清算期間費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變,該公司1月~5月由原盈利8萬元變為虧損6萬元。清算日期變更后,假設該公司清算所得為9萬元。 清算始日為6月1日時,1月~5月應納所得稅額如下: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為虧損5萬元,即9萬元-14萬元,不納稅,合計稅額為26400元。 清算始日為6月16日時,1月~5月虧損6萬元,該年度不納稅,清算所得為9萬元,須抵減上期虧損后,再納稅。清算所得稅額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兩方案比較結果,通過稅務籌劃,后者減輕稅負16500元(26400-9900)。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什么是清算所得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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