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清算程序
一、合伙企清算程序 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清算條件成就時,合伙企進行清算的途徑、手段、方法。合伙企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為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伙企組織清算的,為普通清算,又稱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為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始: 1、全體合伙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合伙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二、合伙企清算的條件 1、合伙企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3、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6、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7、清算期間,合伙企存續,但不得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合伙企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法進行分配; 9、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登記。 三、合伙企清算程序步驟 1、變賣企資產; 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 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 4、分配剩余資產。 因為現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資產,所以合伙企在清算時,通常需將資產全部變賣,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資產的分配順序如下: 1、償付合伙人以外的債權人債權; 2、償付合伙人債權; 3、按資本余額分配剩余資產。 上述合伙企的清算程序基于如弄虛作假定: 1、合伙企有完全的清償能力,即合伙資產超過合伙負債; 2、所有合伙人對企凈資產都擁有合伙權益,即在分攤資產變現損益后,其資本余額仍在貸方; 3、在現金分配給合伙人之前,所有的資產都已轉變成現金。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合伙企清算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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