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如何阻止解散公司
一、法人如何阻止解散公司 法人可以通過召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是否。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增加或者減少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后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系,分配剩余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于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準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德國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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