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可否直接變賣公司財產
一、清算組可否直接變賣公司財產 公司可以按清算方案的規定,直接對公司變更公司的財產,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公司清算組的責任 1、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2、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3、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有串通他人牟取私利的行為,則是涉的事件之時,效用相對整體社會來說較小存在的客觀依據,應從社會現實中的矛盾尋找,不應唯心的認為法源自神的意旨或抽象的自然法,說法是“絕對精神”的外化勤勉義務是指在清算過程中要盡到理性的普通清算組成員在相同或者近似情況下應當盡到的審慎和注意的義務。 公司法規定是為了督促清算組成員忠實履行法定義務,正常發揮公司自治機制的作用,同時保護公司股東和外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清算組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清算組成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對公司或者債權人的賠償責任。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清算組可否直接變賣公司財產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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