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吊銷營執照的規定
一、吊銷營執照如何申請破產 公司營執照被吊銷后,解散清算時,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條 【破產申請】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二、公司被吊銷仍進行經營活動后果誰承擔 公司被吊銷營執照后繼續經營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照經營”后果由公司實際負責人承擔 盡管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被吊銷營執照后,只要沒有清算后登記注銷的,公司一直存在,但并不意味著公司繼續經營行為的后果,仍由公司承擔。通常公司“無照經營”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實際負責人承擔。 當公司被吊銷營執照后,實質喪失了經營能力,實際負責人繼續經營的,應承擔以下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如公司無照經營欠債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公司實際負責人追償。 2、行政責任:工商管理機關,可以收繳工具、違法所得、罰款等。 3、刑事責任:如果無照經營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還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有關公司吊銷營執照的規定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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