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一般流程包括哪些
公司清算一般流程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中的相關法律條文,有限公司的具體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的日期。 三、召債權人會議。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請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也可以在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 四、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破產企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五、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六、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七、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所欠職工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清算一般流程包括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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