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范本
當代許多公司都由多個股東組成股東會,企的重大經營決策都要由股東會來決定。對于一家公司而言,如經營情況欠佳,投資回報無望,股東們很有可能召股東大會,終止公司經營,對公司進行注銷,這就需要股東大會作出公司注銷的決議。那么, 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范本是怎樣的?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一、股東大會定義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財產的所有者,對企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二、股東大會類型 股東大會有三種:法定大會、年度大會、臨時大會。 1、法定 凡是公招股的,從它始營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于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2、年度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宣布股息,討論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報告,等等。 3、臨時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范本 XX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主持人: 出席會議股東:XX、XX、XX。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書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體股東 在年月日(地點)召股東會,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未出席 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通過, 棄權或反對的占股東表決權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 2、同意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為:XX、XX、XX、XX、XX,XX為清算組組長。 3、同意將上述決定登報公告公司注銷情況及告知公司債權債務人。 股東:(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章章) 年 月 日 現代經濟發展迅速,公司的興衰存亡十分普遍且節奏日益變快,那么公司注銷的情況也并不罕見了。由多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的公司,其注銷需要舉行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最終提現到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上。本文即為大家提供了一份簡明的 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范本,供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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