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都需符合哪些條件
公司解散都需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之規定,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訴的條件有以下四種: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5、對于公司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法人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股東提出解散公司之訴,除了滿足其自身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條件,還需要向法院舉示證據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即所謂的出現“公司僵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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