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注銷前的賬務調整應當注意什么?
企注銷 前的賬務調整事項 1、要注意的是帳面的存貨金額必須與實際的庫存相符,對貨物已經售出而企財務未做銷售處理而造成的帳面金額大于實際庫存,還是要補繳增值稅的。 這個稅局方面仍未有統一的尺度,具體補不補稅還是要看當地的執行情況。我試過幾個注銷,稅局也不對存貨進行處理,在注銷時稅局可能會來看場,核實賬面數是否正確(金額小的時候可能不會來),所以建議你還是要先咨詢下稅局,對存貨是怎樣的處理方法,再作銷售處理。低價賣出,稅局有權核實你的銷售價格的。 一般納稅人企和小規模納稅人企注銷稅務登記后,企已不能再進行經營活動了,如果企存貨沒有處理完畢,過一段時間后還有存貨需要銷售時,應持購貨單位的結算證明和雙方的購銷協議,到稅務機關立普通發票,并按稅收政策規定按征收率交納稅款。 要關注注銷企存貨與留抵,收入與費用二者之間配比狀況。要核實企()存貨,尤其是一般納稅人留抵與存貨的邏輯對應關系,對明顯不對應的,要細心核查,對收入與費用明顯不配比的,需進一步審查此類企有無帳外經營不作收入等違規情況。 2、企在申請注銷中?企的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有關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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