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營執照有什么風險?
吊銷營執照有什么風險? 吊銷法人不能再作為企法定代表人。吊銷營執照的法人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企法定代表人,企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對企處以吊銷企法人營執照的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企法定代表人,企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執照的企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被吊銷營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法定代表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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