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后的實繳義務應該由誰承擔
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后的實繳義務應該由誰承擔? 一、股東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當然適用《》第十九條的規定 《》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法條所述:`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系指股東未依據及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出資義務。而在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的義務由公司章程規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等條件成就前,股東不存在所謂的`出資義務`,自然就不存在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違法行為。 所以,在認繳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許的內,股東可能不存在現實的出資義務,其股權受讓人并不當然存在連帶的出資義務。 二、股權受讓人明知股東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受讓股權后應當承擔相應的出資義務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向股權受讓人明示其因出資期限未屆滿而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受讓人仍受讓該股權的,由于股東已經告知股權受讓人,且股權受讓人受讓之之股東資格當然包含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出資是每個股東最主要的義務,故股權受讓人應當承擔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 股權受讓人不能只受讓股東權利,而排除股東義務。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認繳制下股權轉讓后的實繳義務應該由誰承擔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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