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兼并與收購的區別
企兼并與收購的區別 企兼并與收購的區別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收購企是被收購企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的風險。 兼并后,兼并企成為被兼并企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一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是被收購企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的風險。 兼并多發生在被兼并企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并后一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一般發生在企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企兼并與收購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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