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名稱注意事項
公司變更名稱注意事項 企名稱設置時候需要注意的事項。主要有六點:不得包含法人名稱、使用規范漢字、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內容、不得違反競爭原則、不得含有國家禁止的內容、企權的載體。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同意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4、《名稱核準通知書》; 5、公司營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復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6、其他與名稱有關文件、證件。 公司變更名稱注意事項 一、企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名稱,不得在企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包括不得包含另一個企法人名稱 《企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企名稱有得含有國際組織名稱;國家(地區)名稱;政黨、宗教名稱;國家機關、政黨機關、軍隊機關、事單位、社會團體名稱;軍隊番號或代號。 企法人是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以自己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獨立承擔民事現任企法人最本質的特征。而企 法人的名稱權是企法人人身權的重要組成,是企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企法人的名稱包含其他企法人或其他法人組織的名稱,則容易引起社會公眾對企法人行為責任的誤認,引發經濟糾紛或在經濟糾紛中混淆權利、義務主體,使問題復雜化。特別是企名稱冠以黨政機關名稱的問題。由于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一個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在計劃 經濟體制下企由政府設立,企的方方面面亦被標注了濃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的名稱也冠以了種行政機關的名稱。 二、企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 名稱可以同進使用本地區通用的民族文字。企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不含漢字數字) 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現行的標準簡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體字和未被批準采用的簡化字。 一個政府使用何種文字作為官方文字體現著一個國家的主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實行登記注冊和對企名稱實行登記管理的行為是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因此,企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含有外國文字的要求并非過分。企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在國際上雖未見到哪一個國家寫進法律,但在實際操作上也是通告國際慣例。 三、企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 企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細胞,維護國家整體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社會的公共道德,不權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第一個企應盡的義務。 由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有著不同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民族團結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的一貫政策。因此,企名稱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習俗的內容,特別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企,申請和核準企 名稱時應請注意當地各民族的生活習俗和宗教習俗,回避當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的內容 企依法享有名稱權,但是企在申請、使用企名稱時,同樣不得侵害其他企的名稱權。特別是企通過企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如企名稱造成混亂;或企名稱含有在經營活動中具有損害他人的營所、商品或工商活動商譽性質的虛偽說法;或企名稱中含有在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制造方法、特點、用途和數量易于產生誤解的表示和說法等等。無論上述情況出現在申請申請名稱登記注冊時,還是出現在企名稱登記注冊后,企名稱的使用過程中,企均有義務予以調整。 五、企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企名稱為僅僅應符合《企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同時也應符合其他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 職經濟對企的組織形式做出特殊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依照本法設立的公司名稱必須使用 ‘有限責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因此處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設立公司必須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單獨`公司`。目前,我國仍有許多企單獨稱`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實施前設立,在當時的情況下,對公司這一經濟組織無特別的單項法規來約束,這些公司都有一個三到五的內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過程。屆時,它們的名稱也將隨公司的規范過程規范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為其他組織形式的名稱。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變更名稱注意事項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上一篇:變更法人股東會決議范本
下一篇:變更法人需要什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