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公司法人、董事、監事、高管的風險
親戚、朋友、老板公司,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直接擔任公司的法人、董事、監事、高管,這時往往會找人來掛名。那么在一家公司中掛名法人、董事、監事、高管,有哪些風險呢? 一、掛名公司法人的風險。 法人,準確說應該叫法定代表人。法人是相對自然人來講,是一個組織,是法律上的人,比如公司、機關、事單位,它們并不是自然的人,但是法律認為它們像一個人一樣,因此稱為法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但是因為簡稱原因,現實生活中老百姓習慣上稱呼法定代表人為法人,本文從此習慣。 根據《公司法》規定,法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只有任職為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能做法人。 1、刑事風險。 在我國刑法中,有一種犯罪叫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刑法》第三十一條 在《刑法》中檢索“單位犯···,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現了83次。比較常見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著作權罪、虛報注冊資本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偷稅罪、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經營罪等。 法人是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單位一旦犯罪,那么法人肯定牽涉其中。當然如果法人確實只是純粹掛名,沒有參與任何犯罪行為,不屬于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作為法人,難免要簽一些字,或者明知、放任實際控制人實施犯罪行為,則掛名法人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風險。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民事風險。 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者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需對公司賠償該損失。 如果公司涉訴不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的義務,公司會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我們平常說的黑名單),法定代表人也會被限制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此外,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法定代表人還要根據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協助工作,如妥善保管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質詢,無法在其他公司擔任法人、董事、監事、高管等。 二、掛名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的風險。 《公司法》詳細列明了董事、監事、高管的職權以及禁止行為,如果董事、監事、高管在行使職權時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此外,董事還要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三、約定免責無效。 掛名法人、董事、監事、高管,即使和實際控制人簽訂“不參與公司管理,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是掛名”的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有效,對外沒有任何效力。 綜上,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一定的風險,尤其當公司經營不善時,法定代表人將會受到較大影響。 掛名董事、監事、高管的風險相對小于法定代表人,如果僅僅是掛名,不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包含會議投票、簽字等),相對風險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