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銀行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審批
商銀行對外從事股權投資審批 【項目名稱】中資商銀行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審批 【實施機關】銀監會 【審批類型】 【審批內容】 【依據及全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銀行法》 3、《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2號) 【辦理條件】 1、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2、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3、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申請前1年末資產余額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5、有合法足額的外匯資金來源; 6、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7、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辦理程序】 國有商銀行和股份制商銀行申請設立境外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 【辦理時限】 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報送材料目錄】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營運資金數額(注冊資本數額、投資各方的金額和比例)、務范圍、設立目的。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及目標客戶、同狀況并對競爭對手的銀行服務提出評價、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流動性狀況、資本充足率、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預測;務拓展策略;風險控制能力等。 3.董事會或經授權的高級管理層關于設立境外分行、全資附屬或控股金融機構的有效書面文件。 4.申請人對境外營性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 5.申請人的股權結構、股東背景、資產規模、盈利能力、流動性狀況、誠信記錄、資本充足率、營運資金撥付能力、外匯資金來源、公司治理和內控狀況、監管指標等;對設立控股金融機構的,還應提供合作方相關情況。 6.申請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務狀況報告。 7.章程草案(對全資或合資附屬機構)。 8.東道國相應監管要求及申請人有關情況;對擬設控股金融機構的,還應提供有關合作方的情況說明。 9.如在香港、澳門設立營性機構,須報送派出人員編制(根據《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關于在港澳地區設立機構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發199262號))。 10.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11.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表格下載】 【報送材料填寫說明或樣例】 【收費標準及依據】 【承辦部門的導航】 www.cbrc.gov.cn 【聯系方式】 【辦理地點情況】 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 【辦理結果公】 www.cbr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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