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知道,公司回購股東股權或者股份是股東退資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這關系到股東、公司、債權人各方的利益。那么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有哪些呢?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都不太了解,那么接下來由小編為您整理的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有哪些?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規定的營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法律依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公司回購股票代表的意義是什么? 1、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作用。股票發行被認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如果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通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于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如果回購以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東也可以從低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明顯超過投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可以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于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購減少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層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層通過股票回購試圖使投資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浪費在收益不好的投資中。 3、避免股利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余現金是暫時的或者是不穩定的,沒有把握能夠長期維持高股利政策時,可以在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通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如果公司認為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的比例較高,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提高負債比率,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并有助于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雖然發放現金股利也可以減少股東權益,增加財務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特別是如果是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快速提高負債比率。 5、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這是公司為什么要回購股票的重要意義。 6、調節所有權結構。公司擁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可以用來交換被收購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換公司普通股的需要,還可以在執行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時使用,避免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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