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作為持股平臺的優勢有哪些
在公司持股人數較多或實行股權激勵時,如何選擇合適的持股模式以實現公司表決權與分紅權平衡,達到高效運轉之目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 有限合伙企作為持股平臺的優勢有哪些? 1、保證控制權,釋放分紅權 有限合伙企是天然的同股不同權設置,合伙企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具體的進入規則,議事規則,退出規則,我們可以約定老板作為普通合伙人享有表決權,決定合伙人的進入,合伙企的重大和普通事項,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的受讓人等,如果要規避普通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創始人可以注冊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就規避了連帶責任。 員工和經銷商作為有限合伙人,只享有收益權包括分紅權和增值權,并且分紅要和考核掛鉤。這就實現了在做股權激勵中分紅不分權,保證了創始人的控制權,就像華為的任正非一樣,華為投資控股工會委員會本質上也是一個合伙企,這樣保證了任正非有了華為的控制權。 2、有限合伙企不交企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和合伙企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合伙企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分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平均計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紅利所得。但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如果我們把有限合伙企注冊在有稅收返還的洼地,還可以進一步降低個人所得稅。分紅不交企所得稅,合伙企在轉讓股權的時候也是不交企所得稅,轉讓股權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還可以核定征收,進一步降低稅負。 3、有限合伙企規避合伙人離婚股權分割 公司里面一直有兩個隱名股東,你知道嗎?一個是政府,一個是股東的配偶,現在離婚率很高,已經高達30%,我們也要高度重視股東離婚對于公司股權結構穩定性造成的影響,前車之鑒就是土豆,包括近期當當的夫妻股東之爭。如果我們公司的股東太多,合伙人太多的話,就必須讓股東進入有限合伙企進行持股,同時約定合伙人離婚,僅享有財產權益,不能享有合伙人資格,這樣就規避了股東離婚造成的股權分割問題。 4、有限合伙企規避股東人數太多和股東進退問題 股東人數太多,治理起來會比較麻煩,很多時候需要股東簽字,僅召集股東會都需要很長時間,小企講究的就是效率,效率優先,所以要把股東合伙人集中起來,裝到合伙企里面,然后授權普通合伙人簽字就可以了。 5、有限合伙企可以規避不同類型股東的聯合 我們在做股權激勵中,如果有的是內部員工,有的是外部的經銷商,建議要注冊成立兩個持股平臺,一個專門放員工,一個專門放經銷商,防止內部員工和外部經銷商聯合,私底下進行股權轉讓或利益輸送,這也是我們不建議太多股東直接注冊持股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容易造成內外部股東聯合,倒戈大股東。還容易引入投資人后,與投資人聯合,影響公司的控制權和股權結構的穩定。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有限合伙企作為持股平臺的優勢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上一篇:股權轉讓避稅方法
下一篇:對賭協議:八大失敗經典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