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代持股權的規定是什么
我們都知道現在很多股份制公司的股東有些并不是公司的高管而是出資人,很多成功人士都是手持多家公司的股份,但有時自身不便表露身份或者其他原因時會讓人代持股份,那么公司法代持股權的規定是什么?下面就由平臺小編為您詳細說明。 一、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并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關于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股權轉讓代持的風險有哪些? 在代持結構下,工商處理有些掛號的股東是持股代理人,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供認根據的是股東出資證實書和工商掛號,實習出資人的姓名并不顯示在工商掛號資料上,就容易發生各種規矩風險。 1、存在股東身份不被認可的風險。由于實習出資人的姓名并不記載于工商掛號資料上,那么在規矩上實習出資人的股東方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權、增資優先權、剩余工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一定致使風險的存在。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做法,實習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在運營中,代持股人或許會惡意危害實習股東的利益,比如,亂用運營處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工分配權等權利,給實習出資人構成的工扔掉。 3、代持股人或許由于本身要素致使訴訟而被法院凍住保全或許實施名下的代持股權。今世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款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代持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款。實習出資人假定未能及時阻擋,只需根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代持股權是被允許的,需要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簽訂相關合同,因為會涉及投資利益,股東權利的財產問題,所以簽訂的合同需要面面俱到,以免出現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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