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符合條件是什么?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符合條件是什么?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控股股東要規范以下行為: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與資產、、機構和務分、各自核算、承擔責任和風險。 控股股東由于掌握了大量的公司股權,在進行相關事項的處理時,可以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生產和經營情況,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由股東大會來進行表決處理的, 另外控股股東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造成違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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