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東表決權,公司法中股東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
在股東權益中,對股東最有價值的莫過于股利分配請求權和董監選舉權,前者可滿足股東的經濟需要,后者則可滿足股東對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控制需要。而這兩種權利之實現莫不以股東表決權之行使為前提。因為股東可通過表決權之行使,將內心的需要和愿望轉化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眾股東的意思表示依資本多數決原則又可上升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東大會決議,并對公司自身及其機關產生拘束力??梢哉f,舍去股東之表決權,股東大會制度將淪為具文,股東大會決議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將無由形成,公司的運作秩序將會陷于紊亂,股東權之保護亦將無從談起。因此,為強化股東權之保護,確保公司的健全經營秩序,必須加強對股東表決權之研究。 什么是股東表決權 股東表決權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力。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股東的表決權具有以下性質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 表決權系基于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 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 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并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為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股東表決權的基本原則 在資合性的現代公司,股東依出資額享有權益,股東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支配權力與其對公司投資額的多少成正比,因而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而非現代人合性的民主社會中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17世紀初,英國東印度公司實行了股東大會制度,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決權原則。對于以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公司負相應的有限責任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國公司法普遍確立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基本原則:一股一票,資本多數通過。 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30條又強調“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換言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這里的股東表決權平等并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同樣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股東表決權行使方式 表決權的親自行使 表決權可由股東親自行使。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若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于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干股票并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 在以股份設定抵押之場合,抵押權設定人與抵押權人誰可行使表決權,頗值研究。對此,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股票為用益權(usufruit)之標的,應由用益權人(Usefrutier)行使表決權,《日本商法典》第207條亦同之;另一種則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應將作為抵押權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之一種,股票的抵押權人只能就股票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而不能妨礙抵押權設定人對股票的用益權能,故應以德國立法例為妥。 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散居全國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東不愿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巨額的交通、食宿費用及行使表決權所花之時間,更有不少股東由于一系列主客觀原因而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遂應運而生?!豆痉ā返?08條亦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弊越忉屨摱?,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1、代理人的資格 《公司法》第108條對于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資格并未作出規定,解釋上可認為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各該股東的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由于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自身不得擔任本公司股東的代理人;又由于公司就相互持有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亦不得就被排除表決權的股份作為代理人行使表決權,均屬理之當然。問題在于,若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僅限于本公司股東,此種條款是否有效?股東委托代理人的規定為強行法規,將代理人限于股東弊大于利,應解為無效。至于股東之外第三者擾亂股東大會的問題,完全可通過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方式予以預防和救濟。股東的表決權行使代理人既包括委托代理人,亦包括法定代理人。 2、代理人的人數 為防止數個代理人擾亂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和臺灣省《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將股東委托的代理人數限定一人?!豆痉ā芬鄳魅绱私忉尅H艄蓶|委托的代理人發生重復時,應以公司最先收到的股東授權委托書決定代理人,但股東聲明撤銷前一委托書時不在此限。這樣既可避免數個代理人之間的不必要爭執,又可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至于一個代理人能否代理數個股東行使表決權,應作肯定解釋。但為防止個別股東乃至股東外的第三人借表決權行使之機,操縱公司決策權,中國立法上應限制代理人同時代理兩名以上股東行使表決權在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的百分比。 3、代理權之授予 股東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時,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由此可見,股東對代理權之授予應采書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頭形式,且此種委托書應由公司統一印發。股東在向代理會授權時,必須在委托書中載明其授權范圍,即對股東大會議案表明贊否的意思表示。為防止少數人不正當地操縱股東大會,《公司法》應規定股東對代理人之授予須于每次股東大會召前分別為之,不得授予包括的代理權。為便于股東調查股東授權委托書之真偽及其表決權數,《公司法》應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規定公司董事應自股東大會終結之日起一定時期將股東授權委托書備置于公司住所。 公司法中股東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什么是股東表決權,公司法中股東表決權是如何規定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