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日、股權登記日、股息發放日的區別
股東大會日 股東大會又稱股東會,是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按規定的期限召。出席會議的為在股份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東,無表決權的股東只能在涉及他們利害關系時按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參加。每個股東表決權的大小,由他在公司今股權的多少決定。按公司章程定期召的稱“股東常會”;臨時召的稱“臨時股東會”。會時,股東不能出席股東大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代理人應出具股東簽署的委托書。股東大會一般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2、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結算、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的方案; 3、決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 4、決定公司債券發行; 5、對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6、選舉或罷免董、監事會成員或清算人;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執行務,不享有直接經營權,它只是通過選舉和罷免董事等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間接的影響。 股東代表大會是股東人數眾多的股份制企為解決召股東大會困難而采取的由代表參加的大會,它也是股份制企的最高權力機構,職權與股東大會相同,其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權登記日 即進行股權登記的日期。這一日期是由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只有在前(包括當天)在公司股東名箔上登記了股權的股東,才可以分享最近一次的股息,而在這一日期以后過戶登記的股東只能從下一次始領取股息。 股息發放日 即將股息正式向股東發放的日期。與股權登記日、除權除息日不同,股息發放日一般不是指特定的某一天,而是一個時間區間。有的公司規定股東到原代理發行該股票的金融機構領取。我國實行的是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資者(甲方)與證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乙方)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書》。甲方在乙方處辦迎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證券賬戶內的記名證券即同時在乙方處托管。乙方根據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傳送的指定交易證券賬戶的證券余額,為甲方建立明細賬,用于進行相關證券的結算過戶。甲方有權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詢、代領記名證券紅利、證券余額對賬等服務。 |
上一篇:合伙協議范本新
下一篇:公司的權利結構是如何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