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知識
1、私募基金知識——承諾出資制 英文:Capital Commitment 定義:指在基金募集(或首輪募集)的最后階段,基金出資人只需將承諾出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安排資金到位,基金即可宣告成立。剩余部分則在后續的基金運作中根據項目進度的需要陸續進行實繳。 釋義:承諾出資是有限形式基金的特點之一,這一資本金陸續到位的認繳實繳制度已成為行標準。操作上,首輪募集資金一般會快速投資于已就緒的投資項目。基金后續尋找、篩選并投資的項目,管理公司會根據實際情況向基金出資人發出繳納通知(Capital Call)。在承諾出資后,基金出資人將在基金投資期內,根據管理公司的出資通知書分批繳納資本金,直致累計的實際出資金額達到承諾出資總額。 與全部資金一次到位的出資方式相比,承諾出資制大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閑置資金會產生時間成本,基金的閑置資金過多會降低基金的內部收益率(IRR),對基金整體績產生負面影響。所以一般情況下管理公司不會要求出資人一次性繳納全部出資,除非該基金為基于單一項目的基金,或者是其他特殊情況。同時,基金管理人需要考慮出資人延遲繳納出資的情況,避免因為資金不足而失去投資機會。 2、私募基金知識——上市退出 英文: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Exit( IPO Exit) 定義:也稱IPO退出,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所投資企首次公發行股權的方式退出投資。 釋義:采用首次公這種退出方式,對于企而言,不僅可以保持風險企的獨立性,而且還可以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而對于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則可以獲得非常高的投資回報,也是最佳的途徑和最成功的標志。 但是推動企的公上市所需時間周期相對比較長;其次限制出售的條款,即只有在公招股后的一定時期過后才能自由出售其所擁有的股份,大大限制了資本的流動性;此外企實現公上市,要受自身發展情況和資本市場行情的影響,還需要支付昂貴的費用,所需要的達到的標準和過程也比較繁瑣。 3、私募基金知識——管理層回購 英文:Management Buy-Outs (MBO) 定義:是指目標公司的管理者與經理層利用所融資本對公司股份的購買,以實現對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的改變,進而獲得產權預期收益的一種收購行為。 釋義:管理層回購目前作為我國改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產權結構、實現國有資產從競爭領域退出的重要方式,從本源來看,更適用于未上市企的再創活動和創投資。 但是也存在諸多法律障礙:如《公司法》規定管理層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自己的股份,不利于激勵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對于股票期權計劃中的股票來源和資金來源兩方面內容,現有政策和法律也沒有進行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此外,企家是否能自己買自己的公司、有沒有例外條例、是否有持股數量上的限制,如何保證股東和雇員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何規定、收購后的公司承擔哪些義務、管理層個人經濟上的風險、信息披露的道德風險以及企可持續發展的風險等等,都需在立法中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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