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持股比例到底怎么分?
公司創立前期股權分配是不對不面臨的問題,如果在創立初期沒有處理好很可能為今后的創失敗埋下隱患。 股東持有股份數額多數情況下是與表決權一致的,但是可能因表決事項、利益關系、所承擔的責任是一致的,如果一家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是平均分配的,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一些事項的表決上一旦遇見分歧時則無法明確的選擇出主導方的。 1、持股比例超過90%,公司內具有絕對多數表決權,權力范圍如下: 1) 召集股東會議,提議召臨時股東會,特定條件下著急和主持臨時股東會; 2) 提議召臨時董事會; 3) 選人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 4) 決定公司股東會的各項決議(包括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包括修改、增加或者減少,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形式; 5) 提起強制解散公司訴訟,在公司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且嚴重影響股東利益時,想法院提起解散訴訟; 6) 否決股東向現有股東之外轉讓股份; 7) 否決其他股東要求招考臨時股東會決議提議,其他股東不可以自行召集和注冊股東會; 8) 限制其他股東改簽至解散公司訴訟; 2、持股比例超過67%但不超過90%,公司內具有絕對多數表決權,權利范圍如下: 1) 召集股東會議,提議召臨時股東會,特定條件下召集和注冊臨時股東會; 2) 提議召臨時董事會; 3) 選任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 4) 決定公司股東的各項決議,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包含公司管理架構、經營方式、投資及分配方式等大部分公司事務)、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5) 提起強制解散公司訴訟,在公司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且嚴重影響股東利益時,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 6) 否決股東向現有股東之外轉讓股份; 3、持股比例超過50%但不超過67%,公司內具有絕對多數表決權,權利范圍如下: 1) 召集股東會議,召集召臨時股東會,特定條件下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 2) 提議召臨時董事會; 3) 選任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 4) 決定公司股東會決議(包括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不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 5) 提起強制解散公司訴訟,在公司管理發生嚴重空難且嚴重影響股東利益時,想法院提起解散訴訟; 6) 否決股東向現有股東之外轉讓; 4、持股比例超過34%但不超過50%,公司內具有絕對多數表決權,權利范圍如下: 1) 召集股東會議,包括臨時股東會; 2) 否決多數股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3) 提起強制解散公司訴訟,在公司管理發生嚴重影響股東利益時,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 4) 不當然享有否決股東向現有股東之外轉讓股份,是情況具體而定; 5、持股比例超過10%但不超過34%,公司內具有絕對多數表決權,權利范圍如下 1) 召集股東會議,包括臨時股東會; 2) 提起強制解散公司訴訟,在公司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且嚴重影響股東利益時,向法院提起解散訴訟; 3) 不當然享有否決股東向現有股東只玩轉讓股份,是情況具體而定; 6、任意份額但不超過10%,公司內具有絕對多數表決權,權利范圍如下 1) 參加股東會及表決; 2) 強制要求公司回收股份訴訟; 3) 公司高管或他人損害公司利益訴訟; 4) 公司高管損害股東利益訴訟; 5) 股東知情權訴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