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可以解散公司嗎?
在市場經濟中,一家新的公司成立和一家舊企解散都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這是因為經營企是需要承擔風險的。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法人代表可以解散公司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法人代表可以解散公司嗎 法定代表人無權解散公司,解散公司屬于股東的權利。 但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解散公司。所以公司法人是沒有權利解散公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企法人等。 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營期屆滿后繼續經營的后果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公司營期屆滿都會有兩種后果,一是依法解散,經過相應的清算程度后,解散公司,二是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存續經營。在實踐中,不管是依法解散,還是決議存續經營,在營其屆滿后,公司都不會停止經營,通常都會繼續經營,等待進入依法解散程序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因為這期間,公司停止經營,對公司股東、公司員工,乃至社會而言,都意味著損失和浪費。公司在這期間繼續經營的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擔。公司營期屆滿,不代表公司的民事(法人)資格,就已經消滅,在工商主管部門撤銷注冊登記/吊銷營執照前,公司的經營資格已歸于消滅,但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在此情況下公司因經營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仍應以公司名義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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